邓财〔201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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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
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我们在征求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邓州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6日
邓州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改农〔2016〕13号)和《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农改办〔2015〕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以及市财政配套资金、村(组)集体投入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代补,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市级统筹、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原则,乡镇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防止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采取预拨方式,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资金统管”账户,乡镇财政所严格按照村级集体经济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进行收支管理,专款专用,分村核算。按试点村建立台账。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试点村发展集体经济,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二)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三)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四)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五)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并推进行政村区域内的土地股份合作联社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六)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其他试点形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不得用于项目配套;
(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四)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六)不得用于工作运转经费支出;
(七)不得用于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专户直付、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应通过农户存折打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收益)管理。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试点村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发展公益事业。收益的分配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资金核算及报账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村级报账制和专户直付制度。乡镇财政所依据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严格审查试点村报账单据,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坚决不予报账,做到账实相符。同时乡镇财政所要督促项目试点村及时准确报帐。
第十三条 各乡镇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四)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金的投入、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随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跟踪问效。每季度完后(下一季度开始的3日前),乡镇财政所要向市财政局(基层财务管理局基层管理科)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三资”管理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就近就地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管。
第十六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联合市组织、农业、农办、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试点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拨付的补助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
(四)项目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试点项目建成形成资产的,各乡镇要督促试点村及时登记造册,加强管理,确保村集体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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