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 正文

关于印发《邓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7-02-09 16:51  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乡两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经市政府同意,bet365安卓中文客户端参照《河南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邓州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8日

邓州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乡两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乡两级财政供给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与市乡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及财政专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级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严禁多头开户。非财务机构一律不得经管银行账户。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资金内容和核算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由财务部门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时,不得办理资金转入。
2.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经批准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是指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市委、市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根据《邓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邓政〔2010〕22号)和《邓州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2013〕44号)的要求,市、乡两级财政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额度管理,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
第十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基本建设专用账户,基建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一账户体系,由市、乡两级财政直接拨付。现有的基本建设专用账户,待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要及时撤销其账户,并到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再审批银行贷款账户。以前年度已经批准开设的银行贷款账户,只能用于核算贷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用于其他款项的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在该开户银行未归还的借款余额。银行贷款到期清偿后,银行贷款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应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须先经上级预算单位逐级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邓州市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开设银行账户现状、申请开设账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核算内容、账户使用期限、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一)开设基本账户的,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以及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开设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文件;
2.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或代为管理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申请书》、“申请报告”,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由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集体决策后对符合开户条件、同意单位开设账户的,将《申请书》及时批复至预算单位;对不符合开设要求的,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办理业务的原则就近选择开户银行。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财务部门按照规定选择开户银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下属单位到其指定银行开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有关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邓州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市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市级预算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零余额账户开立后,预算单位要及时分别向代理银行和市、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未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主管单位的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新开账户备案手续和原账户销户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邓州市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于账户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有关开户、销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撤销。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结存资金。其销户情况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市、乡两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无论按照何种利率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均应将利息全部计入该账户,不得为单位另设利息存款账户,或将利息计入单位其他账户。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对在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内核算的各种资金,要相应建立明细账,对各种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和金融管理制度转移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单位拒不纠正的,应提请市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方便本部门办理业务为由或以其他任何理由强制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开户银行不得强拉预算单位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预算单位存款。
第三十九条 开户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开设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账户,不得为预算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辅助账户。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邓州支行、市监察部门、市审计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邓州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邓州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外汇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以及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
(四)市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邓州支行、审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中认定单位撤销的银行账户,单位不办理撤销继续使用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函告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
(四)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强拉单位开立账户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拉预算单位存款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预算单位已开立,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账户(如未按要求报批、登记备案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使用期满的账户以及多头开立存款账户),均要在30天办理销户及备案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系统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邓州市预算单位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
2.邓州市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
 
 
 

bet365安卓中文客户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