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为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全面提升救助基金管理水平,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具体包括:
(一)组织保障
1.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审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议题和事项;
2.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有明确的经办科(股)室,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3.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度规范
1.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筹集、管理等有关制度、措施;
2.出台本地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管理办法;
3.省辖市制定对所属县(市)的救助基金补助办法,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基金管理
1.按规定开设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含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2.依法筹集本级救助基金,确保工作需要;
3.及时与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结算垫付资金;
4.对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提交的超限额案件进行复核,确保救助资金垫付及时、合理;
5.准确、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履行财务会计报告季报制度,做好救助基金统计分析工作;
6.建立有效配合的救助基金追偿机制,协助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开展追偿工作,不断提高追偿率;
7.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支出合理、及时,审批流程规范;
8.按月及时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财务数据,数据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
(四)宣传培训
1.加强救助基金制度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
2.省辖市加强对所属县(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
3.对接到的咨询、投诉等情况应做到妥善处置,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其它
对挪用救助基金,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及违法犯罪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方式及结果运用
考核工作一般在次年年初进行。各级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工作实际,及时向省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考核材料。
省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采取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书面审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