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6-11-15 16:39  阅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承载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关爱,是一项恤民瘼、解民忧、暖民心的民生工程、惠民工程。2015年11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特别是中原农险承办救助基金购买服务自2016年3月18日启动以来,各地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对《办法》进行学习宣传,并协调本级成员单位按照新的运作管理模式开展救助工作,政策的积极效应正逐渐释放,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但是,从目前全省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看,还存在重视不够、职责不清、对接不畅、宣传不足等问题,制约了救助工作的全面顺利高效开展和政策效应的充分有效发挥。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是发挥财政服务民生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是践行理财为民、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内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单位责任,将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向政府汇报好、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好相关工作,要与其他财政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要站在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责任感和担当意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自觉把救助基金管理责任记在心上、挑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一)尽快建立健全各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工作需要财政、公安、卫计、农机、民政以及中原农险、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配合,涉及垫付通知、抢救(火化)、申请、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协同不力、对接不畅,都可能形成梗阻,影响整个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统筹全面、协调各方的强有力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是推动当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成立由市县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审定救助基金有关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协调,着力解决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到人,细化工作流程,形成领导有力、部门协同、反应迅速、对接顺畅、运作高效的救助工作格局。财政部门要落实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科室和人员,已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县,要抓紧确保人员到位;没有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县,要明确管理科室,固定经办人员,确保工作有具体科室负责、事有固定人员办理。
 
(二)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新的救助基金运作管理模式已在全省全面展开,但目前救助工作开展存在地区间不平衡,部分市、县工作进展滞缓。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各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形成以上带下、上下呼应、整体推进的救助工作局面,让这项德政善策更好地惠及广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要加强对本市、县救助基金工作开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尤其是目前尚无救助业务地区的把脉问诊,全面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因地制宜、因情施策,打通救助工作“最后一公里”障碍,扫除救助空白点,推动全省救助工作扩面增量、提质增效,实现“应救尽救”。
 
三、积极支持中原农险办理救助基金购买服务承办业务
 
(一)要准确理解我省救助基金运作管理新模式。为发挥规模效应、降低服务成本,根据《办法》规定,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依法确定中原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作为2016年-2018年全省救助基金购买服务委托业务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全省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垫付、追偿工作。委托业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我省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购买服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救助基金属地救助的责任不变:市县作为本级救助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变,市县筹集本级救助基金的责任不变,市县救助基金对本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的原则不变,市县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本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不变。在具体运作中,承办单位就承办业务分别向省、市、县三级救助基金负责,并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原农险办理好救助基金委托业务,协助中原农险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完善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顺利推进。
 
(二)及时做好垫付申请的超限额审核和垫付资金结算工作。依据合同,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救助基金业务承办单位(中原农险)对垫付费用的审核结果以及垫付费用的追偿负责。为提高救助基金运作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对于垫付资金额度在限额(暂定8万元,含)以下的,中原农险审核后直接拨付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对于垫付资金额度在限额以上的,中原农险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送交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垫付。管理机构主要对案件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原则上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中原农险;如有异议,退回中原农险重新审核。
 
中原农险与各级救助基金原则上按月结算已发生的垫付资金。每月5日前,中原农险根据当地上一月份发生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况,将需要结算的垫付案件和资金数额书面通知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同时提供需结算案件的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公安交管部门发出的垫付通知书、医疗机构或受害人亲属的垫付申请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收款票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或查阅纸质案卷)对需结算案件的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及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复核确认,复核无误后按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结算的垫付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账农险指定的救助基金银行账户。农险省中心收到垫付结算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凭银行进账单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具收款收据。
 
为减少工作量和结算频度,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豫财路救〔2015〕7号)中“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应在收到追回的垫付款10日内,划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特设专户”调整为“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已追偿的垫付资金划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中原农险已追偿的垫付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凭银行进账单向中原农险开具收款收据。追偿资金作为当地救助基金来源,纳入当地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
 
四、理顺资金筹集渠道,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筹集救助基金是确保救助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市县政府承担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理顺基金筹集渠道,开源通流,积极筹措本级救助基金,做到应筹尽筹,确保“有钱救命”。省厅将根据各地资金筹措情况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资金拨付办法,定期向省辖市、有关县(市)救助基金拨付补助资金;市级救助基金要参照省级救助基金拨付办法制定市级救助基金对所属各县(市)救助基金拨付办法,并及时对所属县(市)拨付补助资金,确保事故发生后,各地有钱可垫。
 
五、抓紧落实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
 
为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经济困难,慰藉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创伤,体现救助基金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展现政府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的关爱,各地要按《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本地一次性困难救助办法,让该项政策尽快落地,及早惠及广大需要救助的受害人家庭。
 
六、加强问题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新视角、新思路和新对策,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密切关注、积极参与当地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当地救助基金特重大交通事故救助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做好救助基金政策宣介,第一时间介入事故处理,依法合规地做好受害人救助工作,切实发挥救助基金“上替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重要作用。
 
要广泛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和介质加强对救助基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要把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起来,聚焦重点场所,靶向特定群体,锁定关键节点,形成全方位、多层面、有节奏、广覆盖的宣传态势,让救助基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抵达群众身边,为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省辖市要组织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各成员单位(含医疗机构)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救助基金政策和操作培训,切实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
 
七、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
 
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是推进我省救助基金管理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重要依托,是实现全省救助基金管理统一、精细、规范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凡要求在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的业务操办(含一次性困难救助),必须线上办理;对于确需线下办理的环节,比如领导审签,线下办完后,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扫描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留存备查,并完成线上操作。